从浙江消费维权网获悉,萧山区消保委公布了10批次电热毯样品比较试验结果,有8批次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仅20%。
本次消费比较试验由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体实施组织。萧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共购买了10个批次样品,涉及10个品牌的电热毯。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测。
本次电热毯产品的检测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国家标准要求,对产品的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和判定: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经检测,10批次样品中,有8批次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主要集中在发热、标识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等方面。
——发热:电热毯的主要结构是将发热元件到基底布上,然后接好电源线,再将缝制好的发热元件与基底布用面罩包缝好。如果电热毯不能正常发热或者在使用时产生热冲击,都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经检测,桐乡市万达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春满蘭暖身毯说明书写明的推荐档位太高,热冲击试验表面温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输入功率和电流。它是反映电热毯在额定220V电压下的正常工作环境中所消耗的功率和流入电流。国家标准要求在不同的额定功率下,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20%—+10%。经检测,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赛沃牌20V热养毯的实测输入功率与额定输入功率额定功率偏差为-27.1%,不符合国家标准。
——标志和说明:产品的标志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具有相应的产品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说明,相关内容和说明一旦缺失,消费者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或误操作将造成严重的人身安全后果。经检测,有5个批次的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问题是说明书内容不全。他们是桐乡市万达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春SANCHUN牌多功能电暖护膝垫,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赛沃牌20V热养毯,宁波东西芳家纺用品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窝窝牌调温型电热毯,石家庄佳跃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睡得香牌调温型电热毯和无锡安贝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制造商: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HONGDOU红豆牌调温型电热毯。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它是反映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部分电源线截面积达不到标准要求,长时间过载使用将会使线体发热,绝缘皮老化开裂从而导致漏电,特别容易出现烧烫伤和着火风险。国家标准要求电源线的标称横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2。
经检测,有4个批次的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问题为电源线线径不足。他们是石家庄佳跃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旭日阳100%牌调温型电热毯、完美牌调温型电热毯和睡得香牌调温型电热毯,无锡安贝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制造商: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HONGDOU红豆牌调温型电热毯。
此外,经检测,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项目,所有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
杭州市消保委及萧山区消保委在取得检测报告后,第一时间与生产厂家及电商平台联系,对此次比较试验结果予以告知,并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反馈。
浙江大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西芳家纺用品设计有限公司和桐乡市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石家庄佳跃电器有限公司在签收确认函和检测报告后未有任何反馈;无锡安贝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多次电话联系未果,萧山区消保委发函委托该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消费者协会协助仍查无下落;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萧山区消保委发函委托河北省新乐市消费者协会协助联系送达检测报告,该企业负责人曾来电以在外地出差为由至今未去当地消协签收检测报告,萧山区消保委也多次联系该企业电话拒接,于新乐市消协联系对方同样表示该企业电话拒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