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开发商承诺2015年1月交付商铺使用,直到10月商场还未开业,消费者要求退还诚意金,开发商拒绝退还。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退还消费者诚意金。
2014年3月,丁某与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谷商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丁某将在冠谷商业公司开发的民众生活广场经营摊位。2014年6月,丁某向冠谷商业公司交了经营摊位诚意金5000元,冠谷商业公司称2015年1月民众生活广场即可开业。
丁某称,直到2015年10月民众生活广场也没有开业,冠谷商业公司称可退还诚意金,但经多次催要,冠谷商业公司始终不退款。丁某将冠谷商业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冠谷商业公司返还诚意金5000元。
庭审中,被告冠谷商业公司未出庭和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因冠谷商业公司未依约交付消费者租赁的商铺,消费者要求返还交纳的诚意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冠谷商业返公司还丁某诚意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