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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近3年未办产权证 起诉后才知小区未验收

2016-11-17 09:18:53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开发商新建的楼房,承诺收房一年内办产权证,业主苦等近3年开发商也未给办产权证,而且开发商还违规收费。日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消费纠纷案,经审理,涉案小区未验收不具备办理产权证资格,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支付消费者违约金,并退还违规收取的各项费用。

2013年7月,消费者关某花了27万余元,购买了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禹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365日内,为业主办理权属登记。2013年11月,业主开始收房,在交钥匙时,禹泰房地产公司代收了燃气费2300元、收取了房产证契税8285.22元。

今年1月,小区收房近3年,禹泰房地产公司仍然未给业主办理产权证。关某认为,禹泰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已经属于违约。多次与禹泰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后,关某将禹泰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延寿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禹泰房地产公司返还代收的燃气费、房产证契税,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和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禹泰房地产辩称,房产证现在还无法办理,燃气费应该是燃气初装费,禹泰房地产公司是代燃气公司收取的,不同意给付。产权契税是为了防止客户不办理房产手续才收的,如果消费者可以把开发商预先给付银行的10%贷款保证金补回来,禹泰房地产公司可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禹泰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禹泰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未验收,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对消费者要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燃气费的问题,禹泰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应为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根据合同约定燃气进户安装费应由出卖人承担,故禹泰房地产公司应予以返还。对房屋契税的问题,因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故禹泰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契税应予以返还。

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禹泰房地产公司支付消费者违约金2761.74元,返还天然气入户安装费2300元、返还代收契税8285.22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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