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房屋中介居间出售房屋,购房人将房款交给房屋中介后,房屋中介却拒绝向卖房人支付房款。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购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中介拒付房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立即向卖房人支付房款。
2015年6月,王某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房地产)签订居间合同,王某委托嘉诚房地产将房屋以37.9万元的价格卖给购房人陈某。签订合同后,购房人陈某将首付款交给嘉诚房地产保管。2015年7月,购房人陈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王某已全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015年8月,嘉诚房地产向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余下的6.9万元只出具了一份付款单,至今仍未给付王某。王某多次讨要,嘉诚房地产始终不将该款给付王某。
王某将嘉诚房地产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嘉诚房地产和购房人陈某支付房款6.9万元。
庭审中,购房人陈某辩称,已通过嘉诚房地产用37.9万元购买王某的房屋,已将首付款交付给嘉诚房地产,而且已经办理完更名手续,王某应向嘉诚房地产索要。被告嘉诚房地产未出庭,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陈某,嘉诚房地产三方约定,王某与陈某通过嘉诚房地产进行房屋买卖。陈某依约将房屋首付款交到嘉诚房地产,其余购房款给付王某,嘉诚房地产应依约将房屋首付款给付王某,但其只给付部分购房款,拒付剩余6.9万元是属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王某请求嘉诚房地产给付6.9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嘉诚房地产给付王某房款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