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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未办房产证 开发商违约赔偿

2016-10-27 15:33:03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开发商承诺交付房屋270日内为消费者办理房产证,消费者苦等近5年房产证才到手。消费者认为开发商违约将其起诉到法院。日前,该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赔偿消费者违约金。

消费者沈某诉称,2009年10月,其与黑龙江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全款36万元购买位于道里区的房屋。合同中约定,东建公司应在交付房屋270日内,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但合同并未约定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2010年12月,东建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但直至2015年7月才办理产权证。沈某认为,东建公司2015年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经违约,将东建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建公司支付迟延办理房证违约金128199.31元。

庭审中东建公司辩称,不同意消费者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东建公司在2010年12月将房屋交付消费者使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东建公司应于交付使用后的27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东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间,而且,东建公司直到2015年7月,才为消费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已超过270日,东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虽然消费者与东建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依该条款规定,东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的违约金。

法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东建公司给付沈某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91267.7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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