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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物业将小区车位卖“外人”将受罚

2016-09-26 10:04:31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朱博 记者吴采平)小区车位不够、邻居家的大狗太吓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太难……这些小区里居民常见的问题怎么解决?《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已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车位卖“外人”将受罚。停车难日益严重,小区车位优先供业主。《条例》规定,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和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可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电梯广告收益须公示。小区电梯不能随意张贴广告,《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益和支出,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否则,将被处1万元-5万元罚款;有收益的,用于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住宅维修金申请新突破。此前,“两个2/3”的要求,被认为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拦路虎,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条例》规定,可根据维修范围以单位(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3以下且占总人数1/3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小区无链遛狗可罚千元。《条例》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其他犬只,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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