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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前需公示验收材料 为业主提供质保书

2016-07-11 10:50:47 信网

信网7月8日讯 2016年7月1日,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主要有三大新增制度与购房者权益相关,分别是开发商交房前需提前公示验收合格材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进度,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

开发商交房前需提前五日公示验收合格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明确标准、证明公示,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开发商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进度

延期交房,是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很多时候却不可避免,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很多,如开发企业对工程进度控制不严、资金不足、设计变更、手续办理时间过长等,给购房者造成了很大困扰。

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通过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清楚掌握每个开发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对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迟的,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调整方案、加快建设,以保证项目按期交付。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明确买房人权利

商品房是居民最大的消费品之一,质量问题也是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商品住宅使用手册包含的各部分条款,明确宣告买房人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既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出合理约定,以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了日后奔波之苦;又为消费者购房后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与提示,使得购房者在维权时有了书面依据。

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了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及时维修。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了平面布局、房屋结构、特殊工艺、性能指标、管线走向等,便于用户根据生活习惯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个性化改造,为装修提供方便。信媒体记者 刘裕 通讯员 余光明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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