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王娅莉)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据悉,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该案件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仙游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