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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6-06-03 09:21:0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宁6月2日电 (记者林浩)在“6•5”国际环境日到来之际,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日公布十大典型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其中,“贺江水污染系列案”居首位。

广西高院副院长林秋慧介绍,近年来,法院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以来,共审结一审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835件,判处被告人6826人,同时,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

为了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充分发挥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形成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2016年开始,广西高院将全区法院环保类行政案件和五个中院的资源类行政案件交由环境资源庭审理,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审判团队。

与此同时,广西法院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其中,河池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原告河池市人民政府诉被告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覃乃义等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赔偿标的金额达到2450多万元,这是目前广西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北海海事法院受理郁江20位网箱养殖户诉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该批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诉讼总标的额超1000万元。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广西高院环境资源庭通过上下级沟通机制,统一正确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损害担责等裁判尺度。

对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广西各级法院也及时受理,并加大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能,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但是,林秋慧指出,当前,广西环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较少,案件起诉难、举证难、鉴定难、确定法律责任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环境公益诉讼也尚未实现零的突破,这些问题仍困扰着行政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办案。

对此,林秋慧表示,接下来,广西将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和执行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使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互衔接,加大对违法排污者和相关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下附: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俊阳等污染环境、行贿案(贺江水污染系列案)

2012年9月,被告人赵和平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使用原厂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并由龚大华、赵和平、凌勇三人出资或以技术入股,重新搭建厂棚,重新购置生产设备,超出原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矿产品铁精矿、锡、钨加工的范围,采用湿法提铟生产工艺非法生产铟、铅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龚大华、赵和平、凌勇等人将含镉、铊等物质的原料进行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厂旁边的小水沟;龚大华还指使李延军、李延高等人将清理酸雾塔、沉淀池的废水、废渣等直接排到厂棚旁的石缝里。所有排放的废水汇集到该厂旁的一个大溶洞里后,经马尾河流入贺江。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经专家组调查,汇威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据统计,贺江水污染事件造成水产养殖业、应急处置、事件后评估等损失共计1560万元,同时严重威胁贺江沿岸群众的饮水安全。

在该事件中,被告人赵俊阳从赵和平手中领取10多万元用于帮助汇威厂协调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系,贿赂原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已判刑)、原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已判刑)。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俊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龚大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赵和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二:覃世央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覃世央在其经营的摊位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蛤蚧)45只(其中死体39只,活体6只)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大壁虎(蛤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覃世央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苏道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1年1月,被告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在明知占用林地开采石矿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用工人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将文家村小源里黄白江山场内顶锅山黑岩石山场的地表植被剥离后,开采花岗岩石。

经林业部门对该山场采矿占用林地的面积进行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47.1亩,林地原貌已全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该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范围。

全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全州县山奇石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道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四:杨学练、杨燕军非法采矿案

2013年4月,被告人杨学练、杨燕军伙同杨勇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洗矿机等设备,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其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采高铁三水铝土矿石(AI2O3、Fe2O3),共开采3708.9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22537元。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学练、杨燕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五:李正重、黄松才滥伐林木案

2014年5月,李正重、黄松才出资25万元合伙购买一片集体松木,经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办理了该村集体7林班14-1小班立木蓄积为150立方米、出材量为1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李正重、黄松才雇请他人砍伐了虽已购买但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外的“六博坡”、“六工坡”、“六坤坡”、“狼闷坡”(均为地名)的松木,无证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73.6409立方米、出材量为185.3430立方米。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正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松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六: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1年9月29日,由于受到17号“纳沙”台风影响,上思县普降强暴雨。10月5日上午,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称其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案例七:马荣权诉隆安泰森林化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王廷会诉扶绥县渠黎镇建福页岩砖厂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庾国平、李永青诉黄钟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石小友等六人诉桂林市人民政府水污染行政处罚案

青狮潭水库位于漓江上游为国家大型水库,是桂林市后备饮用水水源地。石小友、石壬年、粟景锋、陈龙刚、王世民、粟树坚等六人自2001开始在桂林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鱼,养殖面积450平方米。2013年12月1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石小友等六人于2013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养殖网箱。石小友等六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2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石小友等六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强制拆除网箱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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