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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异议协商修改也不行?开发商同意退还定金

2016-05-28 07:24:01 佛山日报

来源: 佛山日报 日期:2016-05-27

佛山日报讯 见习记者唐格桢报道:“消费者对合同有异议,难道不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吗?”3月份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的许先生,由于对购房合同条款有异议,向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被拒。经本报天天315栏目记者介入,日前开发商表示合同不可修改,同意退定金。

据了解,许先生3月在禅城港口路某楼盘认购一套商品房,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2万元及网络营销费用1万元。3月13日,当许先生去签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内存在很多不合理且利益明显偏向开发商的条款,他当场提出修改合同条款,但被销售人员拒绝。

根据许先生回忆,他列出了几条他认为不合理的条款。如合同中第十五条: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同意由出卖人继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这个条例明显不合理,如果开发商拿不到房产证,那消费者还不能退房?”许先生说。

包括房产权证书问题在内,许先生在3月13日通过书面形式发函提出6条补充或修改内容。“开发商冷态度处理,只是一直催我签买卖合同,只字不提修改合同的事。”许先生称,开发商连坐下来好好谈的机会都不给。

对于许先生的要求,开发商表态“合同是公司统一修订的,不能进行任何更改”。没想到在3月18日,许先生收到开发商的挞定通知,并称定金不予退还。“强行要求我签订霸王条款合同,并且拒绝返还我的定金。作为消费者,难道没有捍卫自己权益的权利?”许先生说道。

5月17日,许先生和开发商李经理等人协商退定的事。李经理向记者表示,许先生所提出的要求此前从未遇到过,合同不能进行更改,退定之事也要等公司回复。经本报天天315栏目记者介入,日前李经理回复,同意将定金退还给许先生,将于5月底或6月初退还。对此,许先生向本报表示感谢,并称希望更多消费者能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维权。

●律师意见:消费者享有平等交易权

天天315公益律师团蔺存宝律师指出,许先生对购房合同的格式条款提出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有权利和商家进行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平等的交易权,包括对相关合同条款的协商和修改。一份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应该由买受人(消费者)和出卖人(开发商或其委托的销售主体)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对相关条款进行勾选或修改,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才可信守这样的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

遇到这种问题,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前,要求出卖人出示将来要签订的正式合同、物业协议、竣工验收等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之后再签订,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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