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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发现说好的飘窗“飞”走了

2016-04-18 10:31:45 青年报

交房后发现说好的飘窗“飞”走了

与开发商交涉一年多无果律师:若属实开发商应赔款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本报讯房子交了,但楼书中原来所说的飘窗却“飘”了,虹桥宝龙城业主王女士遭遇如此情况后,与开发商上海宝龙康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房产”)交涉一年多仍未得到满意善后处理方案。近日,青年报记者现场采访后,宝龙房产一位营销副总经理表示将进一步向其上级汇报后再作回复。记者截稿前尚未收到其进一步回复。

飘窗变成滴水檐交涉一年多补偿不到位

王女士称,2013年,她前往青浦区华新镇购房时,最初看中另一套房子,并付了5万元定金。而就在此时,虹桥宝龙城也开始预售,楼书宣传单上醒目位置就称:“卧室多功能飘窗,纵观双重风景,全面朝觐自然。”她在售楼处现场查看时,样板房也有飘窗。

在这样的情况下,王女士以损失2.5万元定金的代价与之前的房子解除购买合同,于2013年5月签约购买虹桥宝龙城一套位于17楼的三室两厅房子。但是,2014年10月底11月初交房后,她第一次走进新房就发现新房不但没有飘窗,阳台也不是原来所说的半封闭式阳台,而是封闭式阳台。窗台外1米左右宽的“滴水檐”则更给了她不安全之感,她担心小偷从18层楼顶爬至窗台外,然后从“滴水檐”走进窗内。

此后,王女士便与宝龙房产交涉。交涉一年多以来,宝龙房产曾答应补偿她一平方米的房价1万多元,但因种种原因,如此补偿一直没有到位。

楼书醒目位置称有飘窗房型示意图里没有飘窗

王女士曾给记者出示了一份标明为C1户型的楼书,楼书上醒目位置上确实标称“卧室多功能飘窗”。王女士说,她买的就是C1户型房子。她原来以为,既然楼书上这么标注,相应户型的房子应该都有飘窗,否则就引人误解。同样,朱先生也不能接受这种状况。

这两位业主也反映,他们向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已在后续开发中,楼书上已明确标明哪些房子没有飘窗,这也从另一面印证开发商承认了以前过错,他们希望开发商能为以前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月11日,记者前往虹桥宝龙城售楼处现场采访,有关营销副总经理娄先生一度称标窗标在购房合同的房型示意图里,样板房里也会对哪些房子没有飘窗作说明,但当记者希望娄先生拿出房型平面示意图时,对方又说,按业内有关规定,飘窗都不标在房型平面示意图中。娄先生表示,将进一步向公司上级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记者至截稿前,尚未收到宝龙房产方面有关该纠纷的善后解决方案。

实测面积少了近2平方米半封闭式阳台变成全封闭

采访中,记者也注意到,王女士所拿到的那套房子的实测面积比原来的预测面积少了近2平方米,虽然购房合同上的有关附件材料介绍阳台时称,阳台为铝合金中空玻璃门,铝合金玻璃围档或栏杆,但现在的房子阳台却是全封闭式阳台。

“既然说阳台是玻璃围栏或栏杆,就意味着阳台为半封闭式,只能一半建筑面积进产证,不能像全封闭式阳台一样将阳台全部面积算到房子总建筑面积中。”王女士分析,开发商将半封闭式阳台改为全封闭式阳台,可能是为了增长房子建筑面积,在房价超过1.4万元/平方米的情况下,谋取更多利润。

王女士也透露,房子实测面积低于预测面积近2平方米后,开发商实事求是,退还了按预测面积计算的那部分房款。在她对阳台从半封闭式变为全封闭式提出异议后,开发商也答应补偿一平方米的房价款,只是,具体补偿还没有“落地”。

[律师]

若属实开发商应该赔偿

记者了解到,本市有关规定曾明确,楼书等广告宣传品应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3号令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都属于欺诈:1、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2、夸大或隐瞒所提供商品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而根据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应该“退一赔三”。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认为,消费者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开发商当初销售时承诺的房子是有飘窗,而后来提供的房子又没有飘窗,应该赔偿消费者损失,具体损失由双方协商约定。

老罗帮你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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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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