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便民>>

食品腌制用盐安全消费提示

2024-09-04 14:27:51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

image.png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腌制食品是我国传统食品(如咸菜、泡菜、酱菜、辣酱、腊肉等)之一,秋冬季节是集中生产加工期。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就食品腌制用盐安全提示如下:

一、选对盐

1.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腌制食品应使用加碘食盐。

2.不选择、不购买、不使用散装食盐、无包装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清晰的食盐腌制食品。

3.禁止将利用盐土、硝土或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使用。

4.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食盐,应选购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盐。

二、看标签

5.食盐包装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加碘”或“未加碘”,并标明碘的含量,我省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

6.不选购超过保质期或包装破损、标识不规范的食盐。

7.食盐标签及说明书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溯来源

8.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不得采购、使用无法提供溯源凭证的食盐。

10.消费者应从证照齐全、卫生条件良好的商家购买食盐,并保留购买凭证。

甘肃省盐务安全监测中心

2024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凌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海:开放临港 共创未来

  • 安徽淮北: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

  • 广西梧州市16万公顷早稻陆续成熟

  • 上汽通用汽车RoboTest无人化 ...

  • 探营梅赛德斯-奔驰:服务用心 不厌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