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系列报道之七
□ 本报记者 贾润梅
虚标价格再打折销售、销售假冒产品、货不对板却退货难、卖惨扮丑诱导下单……近年来,直播带货迅猛发展,为消费者带来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不少行业乱象。
前不久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这些乱象“亮剑”。其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实施条例》给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推动网络直播服务内容和形式创新,保障消费者通过直播获取健康、真实的信息。从整体上看,《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遏制直播带货中的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为网络直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指出。
“《实施条例》也将为消费者打造更透明的消费环境。”郑宁补充道,消费者选择直播平台购物时,要关注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营业执照,建议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否则,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很难依法维权;不要轻信主播的产品功效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