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4〕2-002号 | 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鹿茸案 | 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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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曦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鹿茸(规格:特级 血咀片 10g/盒,产地:辽宁,批号:210502,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生产企业:广东港韩药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性状”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鹿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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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95元(人民币壹拾伍元玖角伍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