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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4〕53号)

2024-03-29 16:36:52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53号

当事人:桂林永亮钢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5N64HQ1G

住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村委会东二环路小路堀

法定代表人:郭纯喜

身份证件号码:**************3318

2023年11月3日,受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冷镀锌圆管(型号规格:1.5mm Φ58mm 6米/根)进行监督抽查。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送检样品按GB/T 3091-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冷镀锌圆管。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采购上述冷镀锌圆管8根(6米/根),除2023年11月3日被抽检的样品(1.2m×5根×2)外,剩余部分全部对外销售,销售价格是**元/根(6米/根),该批不合格冷镀锌圆管货值金额为464元,违法所得为4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纯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郭纯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郭纯喜授权委托郭纯红处理相关事宜;

3、《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各1份,证明该批次冷镀锌圆管是质量不合格产品;

4、《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5、《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以及不合格冷镀锌圆管的采购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镀锌圆管的行为,既不属于从轻处罚也不属于从重处罚的特殊情节,按照一般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镀锌圆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六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肆元(464元);

2、罚款陆佰玖拾陆元(69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元(116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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