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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2024-03-29 15:13: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披露,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1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市监处罚﹝2024﹞94号显示,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牡丹江融媒体中心交通广播频道播放关于海华集团江南长安壹号房地产推销广告,广告内容为:“买房找海华,海华集团江南长安壹号年终钜惠交一万送十万。”及在位于牡丹江市太平路与新安街交叉口户外广告牌悬挂写有“海华·颐景山水 海华·江山如画 海华·长安壹号”交1万送10万房地产推销广告,该广告没有明确所附带赠送服务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属于发布不明确推销商品附带赠送服务具体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及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1、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能够主动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2、该条违法信息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前,已不再播放该条信息,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持续较短;3、户外广告在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已自动摘除,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4、经执法人员查询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到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5、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受疫情持续性影响,该单位多次关门,企业经营较为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二)项:“(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黑龙江省《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文件政策要求,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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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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