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3月21日)

2024-03-25 16:24:1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

image.png

行政处罚公示(2024321日)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处罚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宝第2120242507号

石艳(上海市宝山区槿叶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100元

2024/3/21

2

宝第2120242508号

石艳(上海市宝山区槿叶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

2024/3/21

3

宝第2120242511号

上海宇东美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91310113MACMQ8F40C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整

2024/3/21

4

宝第2120242512号

王晶晶(上海市宝山区易美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100元

2024/3/21

5

宝第2120242513号

上海缔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LL1Q4L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900元

2024/3/21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上汽通用可靠性分析:三大子品牌故障 ...

  • 奇瑞汽车维修数据分析:失去通讯频发 ...

  • 浙江绍兴:千年黄酒的新时尚

  • 新能源汽车行业加快智能化和数字化发 ...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城区生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