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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打击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12-12 15:35:4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净化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校园周边超市、农资经营集散地、农村电商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食品、药品、农资、儿童玩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等重点商品,在全省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现将第三批10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6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当事人店内买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 1 包老酒花生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12 月购进老酒花生10 包,至案发时止,该批次老酒花生已售出 6 包 ,其中 1 包是在过期后(2023 年 5 月)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启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机配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启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机配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手机配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厂家打假人员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待售的vivo系列手机配件和oppo系列手机配件456件,经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侵权手机配件时未索取供货商执照和进货票据,以及销售和维修时也没有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侵权产品货值43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手机配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违法经营者借普通消费者、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辨识力不高,欺骗他们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手机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3.九江市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案

2023年6月,九江市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库存的60根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罚没款1.5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的“3·15”曝光问题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对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排水管(型号300×1000mm)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检验,“外观质量”、“钢筋骨架”、“保护层厚度”项不符合GB/T11836—200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混凝土排水管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2880元,剩余库存60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举一反三,坚持违法必究、有案必查、惩处到位的原则,强化重点领域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4.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案

2023年8月,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行为,作出没收85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河西油榨套有一店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不能提供产品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85瓶白酒实施扣押措施。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很多规模小或地处偏远的商业零售网点就成为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主要目标。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案

2023年1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字样的包装盒208套,罚没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加工、销售印有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标注有“黄山毛峰”字样的包装盒。8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库房内存放有茶叶包装盒13箱(16套/箱),每个礼盒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有醒目的“黄山毛峰”字样。“黄山毛峰”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在现场未能提供“黄山毛峰”使用权利人的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未经“黄山毛峰”权利人授权委托情况下,自行将“黄山毛峰”字样的标识印制在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共销售26套,货值2542.8元,违法所得22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茶叶包装生产销售企业、销售渠道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激烈,为促销产品,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冒用“地标标志”案件。在执法的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6.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有一款标称为“WAX”的产品,其外包装全为英文,未见中文标签。执法人员查询该商铺后台近三个月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1笔订单,金额为77.6元。 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经营标称为“WAXifes”(中文名为脱毛蜡)的产品标签没有中文标识,共采购1盒,已全部销售,进价为39.8元/盒,销售价为77.6元/盒,货值金额77.6元,违法所得37.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本案当事人对产品的不熟悉,对法律法规认知度不够。通过本案的查办,促进了经营者合法经营,同时增强了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

7.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实际经营地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上注册的网店销售有logo与注册商标“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可隆”一致或相近似的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可隆”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经营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证明材料。经查,该店铺在2023年5月19日至5月31日期间销售过上述品牌服装,违法经营额为41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处于城乡接合部,消费者很难辨别真假。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者进行排查打击,切实保护这些地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案

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将检测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夹芯板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7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是目前建筑用重要材料,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筑市场材料质量安全。

9.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老朱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0月,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老朱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7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老朱维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至案发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7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城乡接合部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案的查办有效引导和促进了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9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某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接铜鼓县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称黄某自2022年1月起,共购买5000余个印刷有“格灵牌”“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化工原料包装袋,从其他厂家购买三氧化二锑分装入上述包装袋中,再转卖给其他生产厂家。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查实,“格灵牌”商标由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给了黄某使用,但是厂名没有授权认可使用。另核实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化工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30%,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该案涉案货值69.98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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