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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两超一非”典型案例

2023-12-12 15:30:29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池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全面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焦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焦某某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进行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2023年3月6日举报线索,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某普通胶囊食品具有减肥功能,举报人购买后发现为“三无”产品,且食用后有副作用。经查,举报人支付3744元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减肥食品,经检测,该减肥食品中检出“禁药”成分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粮油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至县某粮油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所得89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乙基麦芽酚实测值为844u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添加。该局于4月25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生产的5个品种的芝麻油产品再次抽检,其中4个品种的芝麻油产品乙基麦芽酚实测值分别为2.28×103ug/kg 、2.21×103ug/kg 、5.66×103ug/kg 、2.09×103ug/kg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开始,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芝麻味香精(使用范围不包括植物油脂)。当事人拒不配合且未采取整改措施,依然将其他添加乙基麦芽酚的芝麻油进行灌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豆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豆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所得1846.4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料间内待使用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886.64亚硫酸铵法、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30kg/桶。经查,当事人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检查发现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桶拆封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的允许使用品种不包含豆制品,不得用于豆制品的生产加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石台县市场监管查处石台县某烘焙店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6日,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烘焙店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及违法所得246元、并处罚款4754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2年11月14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裱花蛋糕专间内检查发现有1瓶装饰用金箔,标签标注净重、产品用途、产品标准(金箔行业标准)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淘 宝 平台采购上述金箔产品。2022年11月11日,消费者从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上选购了一款价值158元的含有金箔裱花的蛋糕,当事人进行制作并销售了该款含金箔的裱花蛋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明文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售含金银箔粉餐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某超市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6月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超市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昂刺鱼经抽样检验,检出孔雀石绿。经查,孔雀石绿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且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当事人从南京某商贸公司采购上述昂刺鱼,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合格证明等材料,至2023年3月2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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