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鑫象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8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罚〔2023〕8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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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鑫象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1CQP03C |
工商注册号 | 11010202548983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鄂士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1、“吸潮纸尖(Absorbent Paper Points)”,进货记录单名称为:达雅顶04锥度吸潮纸尖;有效期:四年;生产日期:18年10月08日/18年06月01日的医疗器械2盒,均未完全使用。购进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共购进10盒,16元/盒。购进总价为160元。2、口腔正畸用镍钛器材,进货记录单名称为:有研镍钛圆/方丝;生产日期:2018年02月07日/2018年04月08日;有效期:5年;规格:10支/袋,两打,每打20袋,共40袋,未使用。购进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共购进40袋,18元/袋。购进总价720为元。3、正畸丝不锈钢丝卵圆,进货记录单名称为:预成不锈钢圆丝;生产日期为:2018.05.19/20 18.05.22;使用期限:5年;规格:10根。共14袋。共购进30袋,17元/袋。购进总价为510元。其中除已使用医疗器械外,其余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990元。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过期,且与其他医疗器械混放,未隔离,已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该医疗器械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同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相关台账。 因此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990元,不足1万元。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已经失效的医疗器械1、吸潮纸尖(Absorbent Paper Points)2盒,16元/盒,共32元;2、口腔正畸用镍钛器材40袋,18元/袋,共720元;3、正畸丝不锈钢丝卵圆14袋,17元/袋,共238元。(没收物品折合人民币990元)。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