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药品监督>>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3-11-07 16:27:54 国家药监局网站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6)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3年10月30日

药监综药注〔2023〕82号附件.pdf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内蒙古五原县开展大型餐饮、学校食堂 ...

  • 江苏省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真州分局开展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涪 ...

  • 安徽省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农贸市场 ...

  • 甘肃省华亭市河西镇市场监管所开展食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