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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朝餐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07 16:52: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朝餐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3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3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利朝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C5KCAE3G
工商注册号110105035120491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李笑声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福佳白啤酒商品,供货商为北京宏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进货48瓶,批次为:20220902,于2023年5月22日进货48瓶,批次为:20220510,共进货96瓶,保质期9个月;2023年2月11日开始销售,至2023年7月28日共销售79瓶,售价18元/瓶,其中2023年06月17日、18日共销售的7瓶批次为20220902的商品,销售时已过期,销售金额共计126元,未发现其它批次商品过期问题;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6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福佳白啤酒出厂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存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同时,当事人使用的塑料吸管于2023年05月06日从北京旺豪情商贸中心购进,共购进1包,单价15元,金额共计15元,塑料吸管无外包装无标签标识无可降解塑料相关文字标示或图形标志,为不可降解塑料吸管,当事人存在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的塑料吸管的商品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45元;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罚款金额(万元)0.10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2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02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6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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