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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庞各庄兴国华百货商店被罚款5000元

2023-11-07 16:51: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庞各庄兴国华百货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7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庞各庄兴国华百货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5L28714534K
工商注册号11011560022350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8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1D72061A1F61R0044。显示:食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名称:北京庞各庄兴国华百货商店,经检验,“噻虫嗪”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大葱(检验报告No:A1D72061A1F61R0044中涉及的批次)是2023年7月24日从北京恒远佳品商贸有限公司,以1.4元/斤的价格购进,共购进27.7斤,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截至2023年7月28日,上述大葱全部售出。当事人索取了大葱供货商北京恒远佳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检验结论及判定结果无异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9.25元,违法所得69.2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结合裁量理由,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9.25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9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02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6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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