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方海佳水产品档,该水产品档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方海佳水产品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4X7ULM8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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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2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起在其经营场所使用1台电子秤,用来对销售的海鲜进行称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以保证量值准确。上述电子秤未进行过周期检定。当事人理应在上述电子秤投入使用前对上述电子秤进行周期检定,但至案发日当事人仍未对上述电子秤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11日更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NO:自编号4257)。 当事人自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2日使用上述未经周期检定的电子秤。当事人未曾因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而被行政处罚过。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3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6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