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兰兰好商店,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密市监处罚〔2023〕27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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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兰兰好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228MA014QCFXP |
工商注册号 | 11022860020948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宋**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从王丽(经查无法取得联系)处购进稻香村金秋团圆月饼(商标:稻香村DXC及图,规格:600g/盒,生产日期:2023-8-17),购进价格是35元/盒,销售价格是40元/盒;2023年9月19日,经稻香村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待售的稻香村金秋团圆月饼(商标:稻香村DXC及图,规格:600g/盒,生产日期:2023-8-17)38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第39719952号)的商品,上述稻香村金秋团圆月饼38盒已被执法人员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稻香村金秋团圆月饼违法经营额共计152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4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5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