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市四季青红霞彩云食品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6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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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四季青红霞彩云食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8MA00NFHNXY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60006300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所述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发现当事人从2023年4月26日至我局现场检查时至只进了一批次汤达人罗宋汤面(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同时查看其销售记录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只销售了3袋。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从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购进3箱(72袋)汤达人罗宋汤面(生产日期:2023年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每袋4.6元,销售价格每袋5.5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共售出3袋,均被举报人购得。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的汤达人罗宋汤面,故货值金额未16.5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6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