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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陈风破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金星西路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兴市监处罚〔2023〕1929号

2023-10-23 12:28: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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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陈风破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金星西路分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9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陈风破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兴金星西路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BU3FB60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乔**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自北京禹呈储商贸有限公司处,以6元/斤的价格购入鸡蛋3.8Kg。2023年7月21日以12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kg,销售金额38.4元。其余0.6Kg用于制作煎蛋销售了8枚,销售价格为3元/枚。后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 A1D721055A1F61Q9216),报告显示上述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鸡蛋货值金额为62.4元(38.4元+24元),即违法所得为62.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2.4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2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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