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处罚〔2023〕26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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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恒享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596058800G |
工商注册号 | 11010101489361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翼眠官方旗舰店”销售“翼眠【官旗】经典基本款护颈枕芯成人专用黑科技无压枕透气格子枕”的产品详情页面中宣称该TPE深睡格子枕“TPE网格材质,欧盟检测认证”、“0.16秒回弹,轻软舒适”、“专利动态三角网格,实时分压”、“3.3kg重量,稳定承托不跑枕”“双C认证,安全有保障”,并与普通TPE枕进行比较。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和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对产品的回弹时间、质量、承托性、专利动态三角网格分压等进行证明,但是无法提供认证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该产品已经过“欧盟检测认证”和“双C认证”。虽然该产品取得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的201项高度关注物质清单”标准检测,结果为合格,并且经过了取得CMA、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但不能够等同于取得了该产品“欧盟检测认证”和“双C认证”。对于当事人对普通产品的描述是比较概括的,且并未指明具体品牌。 再查,该产品详情页面为当事人委托员工朋友制作,制作广告的费用为600元,已开具收据。由于之后再无合作当事人与该朋友已不联系,无法提供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