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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蔡梓健商贸中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警告并罚款10000元

2023-10-23 12:36: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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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蔡梓健商贸中心,该商贸中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7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蔡梓健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6MA00Y11G26
工商注册号110106604556759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蔡**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0日,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人员在当事人处购买两支邦顿控油抗痘保湿洁面乳用于抽检,外包装显示限期使用日期:2027/10/28,批号:B22102903,生产厂家:汕头市雪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查询化妆品名称,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060297,执行标准使用期限为三年,推算为未来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邦顿控油抗痘保湿洁面乳化妆品备案证明,2023年8月14日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报告显示:备案人和生产厂家汕头市雪奇化妆品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过批号为B22102903的邦顿控油抗痘保湿洁面乳,当事人经营了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上述两支邦顿控油抗痘保湿洁面乳,当事人销售价格单价15元,取得销售收入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货值金额30元。 另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上述邦顿控油抗痘保湿洁面乳,使用现金交易,记不清购进价格,未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保存相关凭证,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10-18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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