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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润泽丰达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16 14:4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润泽丰达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1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118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润泽丰达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4L214726599
工商注册号11011460114005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如下: 一、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经营的“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共销售过6瓶。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的销售价格为3元/瓶,货值金额24(3×6+3×2=24)元,违法所得18(3×6=18)元。并且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 二、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未查验上述批次“酷儿Qoo蜜桃汁饮料”(450毫升/瓶)的合格的证明文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的场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35号,使用面积为58㎡,从事食品零售,未以连锁方式经营,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1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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