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宝生凤荣百货店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16 14:44: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宝生凤荣百货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2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29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宝生凤荣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5MA00PHLB3Y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蔚凤荣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湘潭铺子枸杞槟榔(品牌:湘潭铺子,规格:20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生产批号:000010)动力调味面制品”8包*5袋/1箱。,上述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33袋;超过保质期销售1袋,超过保质期9天;销售单价10元,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6元。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11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别克纯电轿车2024款微蓝6 43 ...

  • 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将军村:艺术美化 ...

  • 打造标准化工作“四个转变”的“上海 ...

  • 山东省荣成市各大海洋牧场海上养殖区 ...

  • 我国首艘氢燃料电池动力示范船“三峡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