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蓬江)应急罚〔2023〕23号】,涉及江门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江门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江门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大华涂料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0779224613N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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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汉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蓬江)应急罚〔2023〕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存在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8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