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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清仓智能手表退款遭拒,上海市长宁区消保委协调助解决

2023-09-21 14:51:48 长三角消保委联盟

购买了几千元的智能手表

没有包装盒、说明书

发票竟是一年前开好的?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近期,消费者李女士来电反映称在某平台投入几千元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表,收到货发现商品没有包装盒,只用一个简易的袋子包装。商品表带的颜色也与李女书认定的有较大出入,此外,商品也没有任何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于是李女士多次向平台提请退货退款,平台以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产品二次销等理由拒绝。消费者认为花了几千元购买的商品不能确保真假,又不能退货退款,于是投诉至长宁区消保委要求协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宁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平台得到回复称一是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二次销售,无法支持退货退款,可以尝试申请100元的补偿。二是商品是清仓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家推送的官网链接查询商品真假,平台商家也向消费者开出了发票。

对此,消费者认为一方面平台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另一方面商家提供的商品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而消费者于2023年6月18日购买商品,根据序列号查询到的型号与商家推送的序列号并不相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商品消费者留用,平台给消费者500元消费补偿。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品,有权要求商家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或者发票,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瑕疵,且存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如果是清仓商品或者瑕疵商品,应该在平台页面明确告知,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道商品的这类属性,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或瑕疵商品,就要履行“确保所售商品为正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更不能出现“发票提前一年开”、“以次充好”的情况。(来源:长宁区消保委)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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