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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9-19 17:45: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市监处罚〔2023〕SS007号】,涉及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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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德市监处罚〔2023〕SS007号

当事人: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RA3RB1J

住所(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民营创业园晏华路与兴华路交叉口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江洪波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协助调查函(宜西公协字[2023]051909号),请求协助调查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当事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持证情况,及塑料瓶装“塞皇粮”高纤黑麦片(净含量:500克 生产商: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相关情况。2023年5月30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塞皇粮”高纤黑麦片成品,当事人现场辨认《协助调查函》所附产品照片,确认照片中的产品是其生产;并提供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江洪波身份证、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飞身份证、《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塞皇粮高纤黑麦片订单生产发货一览表》1份、《关于高纤黑麦片产品的情况说明》1份,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资料进行取证。检查同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内生产袋装“塞皇粮”纯燕麦片(净含量:500g 生产日期:2023/05/30 生产商: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发现“塞皇粮”纯燕麦片5箱(规格型号:35袋/箱)。6月9日王飞受当事人委托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配合取证,2023年6月21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后续调查取证过程再次出具《关于高纤黑麦片产品的情况说明》、《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塞皇粮高纤黑麦片订单生产发货一览表》各1份、《塞皇粮高纤黑麦片销售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及《产 品 召 回 计 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公告》、《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安全食品召回总结》等资料。

经查,经查:1.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根据湖北宜昌客户订单生产“塞皇粮”高纤黑麦片(净含量:500克)540瓶,并于当日发往湖北宜昌,销售单价5.60元/瓶。因市场推广不理想,2022年度未再生产该产品,2023年因市场预期及原料价格下降影响,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开始恢复“塞皇粮”高纤黑麦片(净含量:500克)的生产,自2023年2月至5月30日截止共计生产并销售660瓶,销售单价均为4.80元/瓶。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制作并使用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新版标签。2023年5月31号,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截止到召回行动结束,因产品全部被消费者购买并食用,召回数量为0。

“塞皇粮”高纤黑麦片产品标签中含有以下文字:“精选优质黑麦片为原料,运用先进工艺,严格加工而成。黑麦片中含有蛋白质、膳食纤维、铁、锌等营养素,是老少皆宜的谷物食品。”、“黑麦片膳食纤维含量高于人们日常其它谷类食物。”上述两段文字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营养声称”的定义,但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膳食纤维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塞皇粮”高纤黑麦片共计1200瓶,合计货值金额6192.00元,违法所得6192.00元。

2.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生产“塞皇粮”纯燕麦片175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产品均未对外销售,全部存放于仓库,产品成本价格3.50元/袋。“塞皇粮”纯燕麦片产品标签中含有以下文字:“精选100%裸燕麦”、“我国坝上地区是裸燕麦的传统产地,世界其他地区包括澳洲和欧美。种植的大多为皮燕麦,裸燕麦的主要营养成分略高于皮燕麦。统计分析结果。裸燕麦蛋白质含量为15.53%,皮燕麦为13.74%。裸燕麦脂肪含量为6.35%,皮燕麦为6.23%。亚油酸占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为42.44%,而皮燕麦的含量为40.2%,裸燕麦膳食纤维略高于皮燕麦。*源自《有机燕麦生产》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上述文字同样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营养声称”的定义,该产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膳食纤维、亚油酸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12.5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合计货值金额6804.50元,违法所得619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证照尚在有效期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2.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洪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王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洪波、受委托人王飞与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与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3.《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塞皇粮高纤黑麦片订单生产发货一览表》1份、《关于高纤黑麦片产品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过程、性质及结果,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4.《关于高纤黑麦片产品的情况说明》1份、《塞皇粮高纤黑麦片销售记录》1份、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及货值金额;

证据5.《关于高纤黑麦片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轻社会危害,同时与证据3、4共同证明违法行为发生过程、性质及结果,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6.现场笔录1份、受询问人王飞的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3、证据4、证据5相印证证明违法行为发生过程、性质及结果,同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证据7.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协助调查函(宜西公协字[2023]051909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与证据6相印证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8.检验报告(No.SPWT23021277、SPWT23021280)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其执行标准及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相关标准;

证据9.《产 品 召 回 计 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公告》、《山东易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安全食品召回总结》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处理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审查质证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结果等行为。

2023年9月5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3〕SS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4 强制标示内容......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中含有营养声称的内容,但其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相应的营养素的营养成分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是取得许可的合法食品生产单位,违法行为主要是标签不符合规定,其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不予没收;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且未能召回的“塞皇粮”高纤黑麦片不予以没收,其生产的“塞皇粮”纯燕麦片应予没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我局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2023年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应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该案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两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因素,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因素,建议按较轻情形予以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87项)七 (二)裁量标准2.【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按较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塞皇粮”纯燕麦片(净含量:500g 生产日期:2023/05/30 )175袋;

2、没收违法所得6192.00元;

3、罚款10000.00元 。

罚没款合计1619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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