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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7期)

2023-09-15 17:3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7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7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苏金陵快餐有限公司采购的野山椒(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共购进40瓶,货值192元,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192元。

2、鼓楼区王加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购进4.22公斤,货值35.5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产品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35.50元。

3、南京蜗牛百货有限公司三牌楼大街分公司销售的鳊鱼、鲫鱼,其中鳊鱼的恩诺沙星项目、鲫鱼的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鳊鱼购进9公斤,鲫鱼购进12公斤,货值合计29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抗生类兽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4、南京市鼓楼区靳亮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毛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3公斤,货值21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21元。

5、南京市鼓楼区王连银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1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26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6、南京市鼓楼区张士才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菜(普通白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购进8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56元。

7、南京市鼓楼区张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普通白菜)、生姜,其中小青菜(普通白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生姜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小青菜(普通白菜)购进10公斤,生姜购进4公斤,货值合计62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620元。

8、南京市下关区班华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姜、山药,其中姜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姜购进5公斤,货值150元,山药购进8公斤,货值128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57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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