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青草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84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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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青草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LUQ42D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2756804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白**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联合“剑南春”白酒的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余自桐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3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浓度52%vol,厂名: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厂址:绵竹市春溢街289号,1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03月12日,序号:803644938490,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20年05月18日,序号:832970835298、835996256761,未开封食用,包装完整无损坏,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人余自桐鉴定,鉴定结果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2138号)。经查,“剑南春”商标持有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6日。当事人销售的3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 你单位销售的3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047165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海市监强制〔2023〕23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京海市监强制清单〔2023〕23号)。你单位称这3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是2020年11月份接手这家店留下的,收购后在店内销售,1瓶收购价格在300元左右,店内售价598元/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销台账。故,你单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794元,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79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0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