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熹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处罚〔2023〕稽107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熹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与该货物、物品价值等额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罚结果: | 罚款1638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熹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GBWGE4Y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1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