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会伟园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4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84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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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会伟园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L2147569XE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60082234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朱洪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属于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举报人于2023年3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了“双 汇牌Q趣香辣风味肠”一个,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90天;“双 汇牌Q趣蘑菇风味肠”一个,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保质期:90天。均已经超过保质期。举报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实物照片及支付记录。当事人承认涉案商品是其所售,且举报人支付的款项均由当事人收取。又查,该超市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米,属于小规模食品销售经营者。 再查,当事人销售的“双 汇牌Q趣香辣风味肠”及“双 汇牌Q趣蘑菇风味肠”是其于2023年1月5日从北京联创果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订购2箱,两种口味各1箱,进价65元/箱,每箱40个,售价2.5元/个。除举报人购买的2个过期外,其余同批次商品均已销售完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其它同批次产品为过期产品。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5元人民币。当事人无专门用于经营上述产品的销售货架、工用具、设备等物品。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3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