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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庆鸿康帝商贸中心被罚款4500元

2023-05-19 17:5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庆鸿康帝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5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5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庆鸿康帝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603848
工商注册号110114005399265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如下:当事人经人介绍,曾委托庞明运营维护其“有赞精选”店铺并负责店铺产品的上架和宣传。庞明于2022年5、6月(具体日期不详)在“有赞精选”平台为当事人经营的御莲白酒进行广告宣传时(商品连接:有赞精选/Ud35EBtd7GQ911c),在该页面使用了“绝版御莲白酒”字样。当事人未对庞明为当事人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该款御莲白酒为“绝版”酒。当事人向庞明支付了1500元的广告宣传费用。 2022年10月12日,因经营效果不理想,当事人将其在“有赞精选”平台的店铺撤店,其经营的所有商品也都从“有赞精选”平台下架了。2022年5、6月(具体日期不详)庞明为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平台为当事人经营的御莲白酒进行广告宣后(商品连接:有赞精选/Ud35EBtd7GQ911c),至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将其在“有赞精选”平台的店铺撤店期间,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平台没有销售过上述御莲白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6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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