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门县新尉车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稽行罚字〔2023〕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龙门县新尉车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324MA4WTMQH62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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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伟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稽行罚字〔202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0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龙门县新尉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五星钻豹;型号:TDT77Z;生产厂家: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20110200031),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五星钻豹;型号:TDT77Z;生产厂家: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2月21日下午,我局质量股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20110200031)、《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质检结〔202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质责改〔2023〕1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市局转来《惠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惠市监执交〔2023〕2-11号),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所示批次的电动自行车留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人员购入了2辆型号为TDT77Z电动自行车(商标:五星钻豹;生产厂家:天津钻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为1750元/辆。上述电动自行车经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电气装置(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被查获之日止,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均用于抽检(检验样品1辆,备份样品1辆),其中检验样品以2100元卖给检验机构,备份样品无条件提供给检验机构,故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货值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当事人的陈述来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批次电动自行车的货值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罚款人民币42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2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5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2 | ||||
处罚机关 |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