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湘川卤菜店无证经营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光处罚〔2023〕凤凰38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湘川卤菜店无证经营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无照经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罚款24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湘川卤菜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DT7X5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