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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倾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2023-05-11 15:36: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倾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市监处罚﹝2023﹞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市监处罚﹝2023﹞7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05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明在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明仍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使用叉车作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明正在使用叉车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前改正。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明仍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使用叉车作业。 另查明:当事人已聘请具备叉车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处罚机关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00615406X1
数据来源单位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12100615406X1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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