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爱博口腔诊所广告违法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处罚〔2023〕桂园44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爱博口腔诊所广告违法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广告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1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1899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爱博口腔诊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EY4J57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8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