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港门港源副食店,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港门港源副食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0B9JA3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北处罚〔2023〕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待售的“徽记谷粒棒(小米+青稞)”是从湛江市森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进货6袋,进货价2.8元一袋,销售价3.5元一袋,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4袋;“鲜榨生姜红糖”是从湛江市森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进货9袋,进货价4.2元一袋,销售价5元一袋,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9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时虽然有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记录,以至于本局无法查明上述食品保质期满后的具体销售数量,因此我局认定其货值金额共为59元,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徽记谷粒棒(小米+青稞)”和9袋“鲜榨生姜红糖”;2、罚款1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27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