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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先葆(北京)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罚款4600元

2023-04-21 14:2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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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036号),涉及华夏先葆(北京)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处罚〔2023〕20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华夏先葆(北京)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799008432K

工商注册号

110112010031060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唐志红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

违法事实

经核实,当事人网站中的酸枣仁当归珍珠胶囊“功能特点:改善头晕、乏力、心慌、胸闷等睡眠障碍相关症状,远离皮肤粗糙、脸色萎黄、黑眼圈、眼袋、黄褐斑、月经不调等女性健康问题”广告宣传语为华夏先葆(北京)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委托高小利(身份证号:150429197803080315)设计制作,共计以现金形式付给高小利广告费1150元,并于2022年2月22日补开了发票,截至删除广告语时,未进行生产销售。 经查,此产品“酸枣仁当归珍珠胶囊”为保健食品,注册号为“国食健注G201508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明,此产品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改善睡眠的保健功能。当事人广告语“功能特点:改善头晕、乏力、心慌、胸闷等睡眠障碍相关症状,远离皮肤粗糙、脸色萎黄、黑眼圈、眼袋、黄褐斑、月经不调等女性健康问题”无相关依据,属于虚假广告,且未通过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本案广告经营者高小利另案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

2023-07-14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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