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镇隆镇富鸿城超市,该超市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等行为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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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74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左右从信宜市东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香菇粒鸡肉香肠”(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150天)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销售。案发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的1包香菇粒鸡肉香肠(生产日期:20220901,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上述涉案食品的购进价为6.5元/瓶,销售价格为8元/包,货值金额共计8元。由于当事人没有设立账簿,也无法提供有效的经营单据,故其具体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食品的相关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资料。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包香菇粒鸡肉香肠;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3、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镇隆镇富鸿城超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4W61WD9K----------陆**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1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04-11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