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00号),涉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张方兰食品店。该店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00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张方兰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YAJEL1E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西成村达富街66号101档C、D档
经营者:张某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达富街66号101档C、D档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张方兰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核实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邓建强米面制品档提供的饺子皮购进资料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邓建强米面制品档提供的饺子皮购进资料是其出具提供的,购进的饺子皮是其制售的。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8-1287),上述检验报告显示:饺子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由该店负责人张某签收,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饺子皮在销售,已无库存,也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原料物质。
经查明,当事人制售抽检不合格食品饺子皮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被抽检批次饺子皮是当事人现场自制的,2022年8月4日自制饺子皮20斤,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邓建强米面制品档5斤,剩余的15斤以4元/斤的价格当天销售给散客了,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饺子皮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收入72.5元,货值72.5元。因当事人制作上述批次饺子皮的成本为2元/斤,故违法所得为32.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对当事人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5元;二、罚款5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