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承诺该房屋产权已满两年。但是,当月19日到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先生发现房屋产权不满两年,过户费需要多交近2万元。李先生向中介公司反馈此情况后,房屋中介公司拒绝承担该笔费用。事后,李先生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李先生的投诉,对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了调查。中介公司解释说,房屋交易时间已满两年,仅是房产证、契税发票时间未满两年,所以不应承担该笔费用。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李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房屋出卖方三者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产权过两(以税票为准)年”,但房屋中介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的房源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屋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经调解,房屋中介公司承诺承担部分过户费用,剩余部分由其他两方分担。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约定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