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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省淮安市2022十大违法广告

2023-03-16 21:53:59 淮安市场监管

2022年,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突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民生服务重点领域,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将2022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1  

清江浦区戴记名灶饭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在其注册的“淮安宴”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内容“七一建党节,党在我心中;美食进军正党时,宴客淮扬菜就到淮安宴”等广告内容,并以“党旗”图案作为美食背景图片。2022年11月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发布上述广告的内容和图片均是在网络上查找并自行设计和发布的,没有产生广告费用。当事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当事人因自身认识不足导致发布违法广告,但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处理,立即对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进行删除。

2023年2月14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案例2  

淮安新未来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整形外科技术水平高超,在“新 氧”APP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成活率高”“轻松告别泡泡手臂”“大分子、可塑可调、舒适丰盈”“淡化妊娠纹 去妊娠纹”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性用语。经调查,宣传内容系“新 氧”平台为当事人设计。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删除相关内容,整改完毕,未产生不良后果。

2022年7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3  

淮安区种粮人食品店虚假宣传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免费艾灸、到店领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并发展了老年会员200余人,其在老年会员免费艾灸期间,通过投影仪播放PPT与视频以及店长讲课等方式,使用“清除细胞毒素、自由基,抗氧化延缓衰老、提高免疫、预防癌症、青光眼,全面营养细胞”“从根本上改善心脑血管”“防治糖尿病和冠心病”“提高糖尿病患者的免疫力,辅助降低血糖,预防并发症”“杀菌,消炎,解毒,抗病毒,防癌抗癌,提高艾滋病患者免疫力”“对于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有作用”等话语,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驼奶粉、松花粉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画中使用“原卫生部副部长、国家公平交易局局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进行宣传。当事人为推销其店内销售的产品,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此外,其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2022年9月,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罚款70000元,对其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作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合计80000元。

案例4  

江苏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洪泽区开发的楼盘项目名为“雅居乐 中匠 金陵府”(金陵花园),其通过线上和线下对外宣传该房地产项目。线下以置业顾问现场宣传、发放小礼品及宣传单页和设置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对外宣传,线上以朋友圈、洪泽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这三种渠道对外进行宣传。2022年6月27日,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洪泽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向客户宣传含有“学区升学承诺”“洪泽区销售金额和套数第一 ”等信息。经查,当事人的置业顾问利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的电子商业广告宣传单页含有购买当事人楼盘可以上某小学的升学承诺,且在没有数据依据的情况下,宣传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含有升学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5000元。

案例5  

淮安铭爱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化妆品案

淮安铭爱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对其所销售的化妆品使用“激活毛囊细胞重生、修复受损表皮层毛鳞片、充分供养髓质层补充能量”等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2022年1月30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6  

金湖县隆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8月5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金湖县隆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正在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兴隆华府”小区营销中心疑似发布虚假广告,请求查处。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售楼处发布的广告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存在“兴隆华府 独院别墅 敬献金湖层峰”、“兴隆华府 联排别墅的优势有哪些?”等含有“别墅”字样,但当事人却未能提供“别墅”规划许可,将普通商品房宣传为“别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1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500元。

案例7  

涟水县四季丰种子经营部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2021年9月17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涟水县东胡集镇的皇秀菊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有“烟农1212”麦种用于销售,并在店内发现有关于上述麦种的彩印广告纸,该广告纸上印制有“烟农1212 高产独一无二”这句标语。经查,上述麦种和广告纸都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广告纸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共印制了100张。“独一无二”这个词语的意思是没有相同的,没有可以相比的,通常比喻最突出、最佳或极少见。该词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规定的禁止用语。

2022年1月4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鉴于当事人印制的上述广告纸数量较少,未对消费者造成大的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50000元。

案例8  

盱眙麦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3日,根据“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拼 多 多平台广告宣传其生产的黄小米具有“减脂”效果,为虚假广告。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拼 多 多平台店铺“麦丰食品官方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麦丰食品官方旗舰店”内在售商品有:“黄小米、虾田米、燕麦米和即食燕麦片”,其中黄小米商品页标示内容有:“麦丰黄小米煮粥小米粥新米糯小米月子油小米减脂食品五谷杂粮”。经查:当事人委托盱眙县福之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设计拼 多 多店铺“麦丰食品官方旗舰店”,设计制作费用为300元。上述“麦丰食品官方旗舰店”内在售商品有4种,分别为:黄小米、虾田米、燕麦米和即食燕麦片。黄小米商品页标示内容有:“麦丰黄小米煮粥小米粥新米糯小米月子油小米减脂食品五谷杂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黄小米商品标示内容是从网上查找并复制到店铺黄小米商品页中,无法提供资料或依据证明黄小米具有“减脂”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2年8月8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900元。

案例9  

淮安劲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违法使用国旗进行广告宣传案

当事人2022年6月从淘 宝网某店铺上以45元的价格购买带有国旗图案的印刷模具1套(含黄色红色浆料以及模板),对6件太极服右胸口处喷涂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并在其天猫网平台自营店铺发布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太极服宣传广告图片,在图片下面的温馨提示中,含有“全场太极服1套起免费印国旗,武协,健身气功胸标”等字样,在字样下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广告发布时长共计30天,网页浏览记录共222人次。截至案发,6件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太极服已经销售完毕,销售价款共计675.80元,扣除成本510元、物流费30元及天猫平台服务费33.90元,获利101.90元。该广告系自行设计,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主动删除违法广告,自行销毁印刷模具,并在其店铺网页发布整改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12月9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9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10  

淮安市淮阴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2年1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区融媒体中心广告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播放的“益寿大补酒”及“绿痛消”视频广告存在违反《广告法》情形。经查,区融媒体中心与淮安市淮阴区某药房(另案处理)签订广告合同,费用为2000元(广告费用1980.20元,缴纳税款19.80元)。“益寿大补酒”视频广告有“治好了他的病”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称的“对脑梗塞、高血压、肩周炎、腰间盘突出、颈椎病、盗汗有疗效”等内容,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益气养血,滋补肝肾,健脾开胃,强筋健骨...”等内容不一致。“绿痛消”视频广告有“本村又治好了几个人”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两则广告均有以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系药房在原审查许可内容基础上,自行设计、制作。当事人明知“益寿大补酒”广告宣称的功能、主治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仍然将该广告在相关频道、相应时间段进行了发布。

2022年4月19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980.20 元;对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说明及利用患者作推荐、证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处罚款3960.40元;对当事人发布与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的药品广告的行为处罚款3960.40元。同时,依法将当事人处罚情况通报了新闻出版部门以及广电部门。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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