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引起更多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广泛宣传健康科学消费理念,倡导安全文明消费行为,不断扩大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案例三
预付消费有风险 留存证据是关键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蔡某某投诉:2022年6月份,其在漳州市龙文区万达广场某瑜伽馆交了15000元报了几十节瑜伽课,商家承诺消费者如不满意可退款。蔡某某在上了4节课后表示不满意,找经营者退款遭到拒绝,请求维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交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经辖区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龙文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释疑解惑,虽然蔡某某与瑜伽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经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卡退款要求,应当同意。
经调解,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瑜伽馆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消费者表示满意。经营者利用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应当办理退款手续。
三、【案例评析】
预付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便捷的服务,但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日益增多,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办卡时首先弄清楚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建议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充值预付,不盲目地因商家的优惠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成本及风险,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一对一”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对于商家作出相关承诺的宣传册、宣传视频等资料要进行拍照或留存。对于预付款项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进行留存,并且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或收据。在预付式消费发生争议或与商家协商过程中,要保留好协商期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进行维权时,可以做到有据可查。若发现商家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报送单位:漳州市司法局
案例四
普通食品充当药品卖,市场监管依法处罚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称,投诉人在拼 多 多平台购买宝宝打虫糖,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不是药品也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但商家却宣传宝宝专用而且能打虫涉嫌违法,请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要求赔偿损失。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的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与投诉人自行协商处理,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将货款退还投诉人,投诉人撤诉。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拼 多 多开设的网店销售预包装食品,其所售的压片糖果属于普通食品,却作了“驱虫专用儿童小孩成人打虫糖打蛔虫寄生虫”宣传,且无法提供其销售的上述商品具有“驱虫专用儿童小孩成人打虫糖打蛔虫寄生虫”功效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三、【案例评析】
普通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行为扰乱了市场运行秩序,危害群众合法权益,故《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的查处体现了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也有利于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加强广告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作为互联网领域的案件,本案的查处对净化网络市场、拓宽案源渠道也有积极的意义,社会公众及权益受害人的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互联网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报送单位:南靖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